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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征集意见!宜春史上最严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来了!

宜春发布 宜春发布 2020-09-20

各位宜春市民

注意啦!注意啦!

随地吐痰吐口香糖

乱扔果皮纸屑烟头

这些行为一旦被发现

可能要被罚款了!!!


近日,《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为进一步做好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市民对此有意见和建议,可于2019年1月20日前以书面、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宜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电话:0795-3198886、3198708(传真);18979583816

电子邮箱:422561076@qq.com

联系人:易亮


大家的话语权来了!

不过说之前

先来详细了解一下

《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共有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章七十条,条例突出了宜春地方特点、填补了管理真空地带

本条例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该征求意见稿在第十七条规定,【车辆维修、装饰、清洗场所管理】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进行车辆维修、装饰或者清洗作业。车辆清洗场所内应当配置污水、废液沉淀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将污水、废液直接向路面排放。


  第十九条规定,【开放停车场】鼓励位于城市中心区、商业核心区、旅游景区附近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节假日、休息日、下班期间开放停车场所。车辆停放应当遵守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规定,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阳台外、窗外、平台、外走廊堆放、悬挂、安装有碍市容的物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规定,占用城市道路作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将污水、废液直接向路面排放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擅自喷涂、刻画、张贴、悬挂广告及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清除,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刻画、涂写、张贴等内容中公布有通信工具号码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发现后应当通知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约定中止服务条款,及时中断服务处理


  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散发商业性广告、卡片、宣传品,影响市容环境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未按规定停车,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以1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地便溺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塑料袋等废弃物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从建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掷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从临街门店向店外清扫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翻扒垃圾箱致使垃圾外溢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六)乱倒乱排污水、废液、废油,乱倒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杂草、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在公共场所屠宰畜禽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未实行封闭施工,未按规定设置围挡的;


  (二)临时堆放的未进行苫盖;


  (三)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工地围挡、工棚、仓库等临时设施,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废弃物的;


  (四)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废弃物直接排入城市市政设施管网的;


  (五)未修复施工中损坏的城市道路等公共设施的。


  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废弃物,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沿途丢弃、遗撒垃圾,污染路面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代为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运输车辆遗撒物料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代为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可以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第一款规定饲养各类家禽家畜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没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十一第二款规定未清理宠物粪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清除,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条例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草案及说明的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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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宜春人大新闻网、记者谢芳芳

编审:彭晓英、章芳

编辑:谢芳芳

小布想和你交朋友,微信号:zhangfang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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